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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發布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0條第2項規定解釋令】

📌一、本會已於109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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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發布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0條第2項規定解釋令】

📌一、本會已於109年12月18日發布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0條第2項規定解釋令,並刊登行政院公報。
📌二、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0條第1項規定,農牧使用性質的土地每人得申請1公頃、林業使用性質的土地每人得申請1.5公頃,如果個人只持有「單一種」土地,例如:只有農牧使用性質的土地,每個人最高就可以申請到2公頃、如果只持有林業使用性質的土地,每個人最高就可以申請到3公頃。
📌三、如果上列2種土地都持有,土地合併比例的最高申請面積計算方式,可以參考下列的示意圖。
📌四、如果對個人申請面積或公式有疑問,可以直接到土地所在地的公所詢問。
✽✽詳細公式內容,請點擊下列的行政院公報連結查閱,另本會也提供連結下載公式的試算表。
➡行政院公報網:https://reurl.cc/KjVv4j
➡合併比例試算表下載:https://reurl.cc/av674D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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